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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哥俱乐部官方网站能动执行、打击拒不执行典型案例来了!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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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哥俱乐部官方网站绥棱县某种子化肥农药商店申请执行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41.27万元购货款一案,于2023年2月23日由绥化绥棱县法院立案执行。受案后,绥棱县法院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电话通知其公司代理人尽快履行给付案款的义务。后续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公司财产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查控。

  经法院研判,考虑到被执行人企业为化肥生产企业,且当前已进入春季备耕时期,如果盲目对被执行人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更不利于保障农民春耕农种时对化肥的需求,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经营发展。为实现双方利益共赢,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尽最大努力将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执行法院另辟蹊径,经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后,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商标进行查封。在送达查封裁定的同时,承办法官向其代理人释明了查封商标并不影响其使用,更不会影响其销售产品,消除了被执行人对采取强制措施而产生的顾虑。

  被执行企业主动向法院表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3月10日,被执行企业代理人与申请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将41.27万元货款退还申请人,承办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企业商标的查封,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人民法院推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进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是助力企业走出困境复工复产的“强心剂”,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办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商标作为企业的标志,查封商标不会危害到企业实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却能够起到对企业震慑作用,成为督促其自动履行的“杀手锏”。该案中,绥棱县法院认真落实省法院关于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创新执行工作思路,以查封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商标代替直接查封银行账户和企业资产,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既彰显了执行办案的力度,更体现了司法温度。

  2018年以来,董某等25位养殖户先后与北安某畜牧公司签订合作养猪协议,由董某等25位养殖户提供猪舍为北安某畜牧公司代养生猪,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及疫情等诸多因素导致部分饲养批次不能履行,构成违约。2021年,该案被诉至北安市法院,经一审、二审,最终黑河中院维持原判,判处北安某畜牧公司赔偿董某等25位养殖户违约款近3000万元。

  董某等25位养殖户在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老哥俱乐部官方网站,要求对公司现有9000余头生猪进行查封,经承办法官了解,被执行企业北安某畜牧公司系广东某食品公司旗下分公司,广东某食品公司系全国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信用,并且该养殖公司作为引进到北安市的大型养殖企业,对于本市的经济发展、就业促进具有一定的正向指引作用。经北安市法院认真研判,决定在不影响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对该现有9000余头生猪采取“活封”措施,即在生猪饲养出栏时,允许被执行企业在法院的监管下进行出售,对变卖生猪款予以冻结。为保障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老哥俱乐部官方网站,北安市法院积极做养殖户思想工作,25位养殖户同意为被执行企业预留部分生猪饲料款,保证企业正常运转。

  2023年,董某等25位养殖户向北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5位养殖户如愿收到法院执行的生猪款2700万元,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300万欠款由被执行企业分期给付,现被执行企业已按约履行,该案执行完毕。

  营商环境是企业投资兴业的土壤,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北安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认真分析研判被执行企业经营情况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通过对9000余头生猪采取“活封”手段,既兑现了申请人胜诉权益,更让地方招商引资企业“绝处逢生”恢复了元气,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共赢,同时从专业角度为企业与个体“出谋划策”,持续优化了让企业家放心投资、舒心创业、安心发展的招商引资大环境。

  张某等3人与哈尔滨市某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哈尔滨中院二审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家属张某等3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10余万元;某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合计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运输公司未履行义务。

  2022年6月16日,张某等3人向道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道里区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公司账户存款6万余元,同时对该公司运营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查,该公司作为保障民生的企业,近年来一直负债经营,很难一次性支付剩余赔款。其表示希望法院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分期赔偿医疗费用。考虑到被执行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行业的特殊性,在调取被执行企业每月运营明细后,经综合研判和积极做通申请执行人工作,决定采取灵活执行措施,在为被执行企业留存必要车辆运营费用的同时老哥俱乐部官方网站,给予其宽限期。最终在法院善意执行的感召下,被执行企业积极筹措资金,在宽限期内一次性全部履行了剩余赔偿款,案件执行完毕。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涉及民生企业,一方是因家属过世迟迟无法得到赔偿情绪激动的申请执行人,另一方是民生保供运营的企业,案件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大局稳定。该案执行中,承办法官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贯穿办案全过程,秉持着“司法有是非、有力量、有温度”的态度,用法用情用心为人民群众办实事,通过善意文明执行设置执行宽限期,有效化解矛盾,促使案件赔偿款顺利执行到位,既让死者家属得到慰藉,又保障了涉民生企业的正常运营,在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同时亦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张某诉李某超、迟某英、范某鹏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中院判决李某超等三人连带清偿张某欠款本金71875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依兰县法院依法对李某超名下承包经营土地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李某超于2021年3月16日将本人名下1069亩耕地补贴接收账户变更到王某亭名下并实际领取补贴款,又将自己名下的另宗土地使用权转包他人得款40000元,但未将上述两项得款用于履行义务。依兰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超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致使可供执行财产流失,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于2021年8月9日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日,依兰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2023年4月3日,依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5月5日,依兰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4月21日,被执行人李某超亲属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和解,未履行的余款以李某超儿子李某峰所有的住宅为担保分期履行。当日,张某即接收李某超还款408600元。同日,张某向自己作为被执行人的另案申请执行人滕某娥履行债务89829元,滕某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李某超在判决生效且收到执行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在具备履行能力情况下,以变更补贴款接收账户并转包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规避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兰县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其逃避执行的行为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有效打击了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最终实现了两个执行案件的执结,以个案制裁效果引导社会公众对拒执等犯罪行为形成正确认知,阻遏拒执等犯罪行为空间。

  2011年11月4日,冯某江因进行农业生产向冯某柱借款后一直未按约定还款,冯某柱将冯某江诉至密山市法院。2020年11月19日,密山市法院判决被告冯某江给付原告冯某柱4.7万元,并给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冯某江始终未履行给付义务,冯某柱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密山市法院对冯某江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冯某江有玉米及水稻收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其自产玉米23000斤、水稻7000斤。后未经法院准许,冯某江妻子孙某香擅自将依法扣押的水稻出售给赵某,将玉米出售给某合作社,所获粮款共计32897元。孙某香将所获粮款全部挥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2年10月18日,密山市法院依法将孙某香以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至公安机关。2022年12月12日,检察机关以孙某香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向密山市法院提起公诉。后孙某香主动认罪认罚,并一次性履行了3万元债务。密山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孙某香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受司法保护,被执行人不能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如若处分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本案中,孙某香作为被执行人冯某江的妻子,在知道玉米、水稻被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的情况下,仍旧变卖了被查封的财产,并将所得价款挥霍,影响恶劣,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不仅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而且对其他失信被执行人有着良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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